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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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得由原選區公民二十分一公上,或原團體會員十分一以上之連署,舉行公民投票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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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市參議員的罷免必須經過公民投票,並需符合以下連署比例:由原選區公民連署需達到該選區公民人數的二十分之一以上,或由原團體會員連署需達到該團體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市參議員所代表的選區有一萬位公民或團體會員,那麼要進行罷免投票的話,必須取得至少二千位公民的連署,或是至少一千位團體會員的連署才能夠成立罷免投票。 參考資料: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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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