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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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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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如果市參議員在任期內因事故去職,則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這些候補當選人的任期會持續到前任參議員原本的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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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