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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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之名額,定為十九名,但人口超過十萬者,按其超過之人口每滿三萬,增加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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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4條,市參議員的名額是根據人口數來規定的。條文規定名額為十九名,超過十萬人口的市每增加三萬人口,將增加一名參議員。根據這一規定,市參議員的數量會根據人口的增長而增加。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市參議會在代表市民利益方面具有足夠的地方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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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