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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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參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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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7條,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當議長因事故無法出席時,副議長可以代理議長的職務。如果議長和副議長都因事故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參議員推選一位臨時主席來代理主席職務。 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條規定正、副議長可以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這暗示著在市參議會組織中,議長可以由該會議員選舉產生,並有法令賦予的職權和責任。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不能被罷免,這表明議長和副議長在其任期內擁有一定的穩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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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