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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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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參議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7條,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當議長因事故無法出席時,副議長可以代理議長的職務。如果議長和副議長都因事故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參議員推選一位臨時主席來代理主席職務。 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條規定正、副議長可以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這暗示著在市參議會組織中,議長可以由該會議員選舉產生,並有法令賦予的職權和責任。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不能被罷免,這表明議長和副議長在其任期內擁有一定的穩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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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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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規定:「市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