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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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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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18條,市參議員在會議期間所發表的言論和進行的表決不需對外負責任。這意味著他們在發表意見或投票時享有一定程度的言論免責權。然而,這種免責權並不是絕對的,如果他們的言論明顯違法,那麼則不在免責權的保障範圍之內。例如,如果他們的言論涉及侮辱或誹謗他人,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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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