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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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對於市長,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時,得向監察機關舉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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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規定,當市參議會認為市長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舉發。根據這項規定,市參議會有權利對市長的不當行為進行檢舉,並要求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這條規定的設立是為了維護市長的合法行為和保障市府的適當運作。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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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