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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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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對於市長,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時,得向監察機關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規定,當市參議會認為市長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舉發。根據這項規定,市參議會有權利對市長的不當行為進行檢舉,並要求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這條規定的設立是為了維護市長的合法行為和保障市府的適當運作。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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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規定:「市參議會對於市長,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時,得向監察機關舉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