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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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決議案,如市長認不當或執行困難時,得附具理由,送請復議復議結果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呈請上級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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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南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2條的規定,市參議會的決議案如果市長認為不當或執行困難,市長可以附具理由,送請復議。如果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滿意,市長可以呈請上級機關核辦。這意味著市參議會在決議案上的權力是有限的,如果市長認為決議案不適當或難以執行,市長可以要求復議,或者呈請上級機關審核。市參議會的決議案並非絕對的,可能會受到市長及上級機關的干預和審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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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