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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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決議案,應送市政府執行,如市政府執行不當或延不執行,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上級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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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市參議會的決議案應送市政府執行,如果市政府執行不當或延遲執行,市參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說明理由,如果仍不滿意,可以向上級機關報請核辦。 根據參考資料,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0條經過了修正,其釋義可以參考以下範例:根據2014年中華民國行政法院判决,市參議會決議案的執行不當包括未能按時實施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實施決議,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等。另外,根據2016年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如果市政府存在不當執行的情況,市參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提供說明理由,並在說明後進一步報請上級機關核辦。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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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