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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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開會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市參議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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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議會組織條例第10條,市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開會的時間範圍是三日至七日,如果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會議時間。此外,根據同一條例,市參議會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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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