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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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罝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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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議會組織條例第9條,市議會的議長和副議長是由市議員使用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的。當議長或副議長因事故而離職時,應根據前段的規定進行補選。 我無法提供參考具體案例,因為該法條的內容主要是針對選舉程序和程序進行規定,不涉及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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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