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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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參議會置秘書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事務員三人至九人,均由議長遴用之,必要時得向市政府調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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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24條,市參議會設有秘書長、秘書主任、秘書、事務員等職位,並由議長遴用。需要時,還可以向市政府調用人員。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直接相關的範例或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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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