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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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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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法規委員為無給職。這表示法規委員不會接受薪資或報酬。他們的參與和貢獻是出自他們對法規委員會的利益與使命的奉獻,而非為了個人盈利。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法規委員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資料來源: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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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