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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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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法規會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該委員會的法規資料。 參考資料需要與此問題有直接相關,以下提供有關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的參考資料: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www.hakka.gov.tw/P4/event/page.aspx?id=4412) 參考舉例:當法規委員會需要研究客家相關法規的相關資料時,他們可以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相關的資料蒐集、研究或整理工作,以便提供給委員會作為制定相關法規的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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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