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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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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規定,法規會委員會議在開會時可以邀請客家委員會相關單位和人員列席。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是有關機關的代表列席。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便在討論和制定法規時能夠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舉例來說,當法規會委員討論客家相關法規時,可以邀請客家委員會相關單位的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會議,提供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促進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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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