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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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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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規定,法規會委員會議在開會時可以邀請客家委員會相關單位和人員列席。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或是有關機關的代表列席。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便在討論和制定法規時能夠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舉例來說,當法規會委員討論客家相關法規時,可以邀請客家委員會相關單位的人員或專家學者參與會議,提供專業知識和意見,以促進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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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