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2.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法規會委員會議的決議需要過半數委員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進行。如果出席人數相等,則由主席裁決。 2. 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是對於由業務主管兼任的委員,如果他們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3. 被指派的代表會被列入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法規會委員會議的決議需要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同意,如果出席人數相等時,由主席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業務主管兼任的委員如果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而被指派的代表會被列入出席人數中,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