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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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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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法規委員會根據業務需要,會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持會議。例如,當法規委員會需要討論特定法規修訂時,主任委員會召集委員進行會議,並主持討論。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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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