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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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 2.前項人員,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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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規程明確規定了法規會的組織架構和人事安排。該條共分為兩項。 第一項規定了法規會的上級管理人員以及日常事務的處理。根據此規定,法規會設置一名執行秘書,該秘書受主任委員的指揮,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同時,該規定還提到設置一到五名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將受到執行秘書的指揮和監督,負責辦理法規會的業務。 第二項規定了這些人員的任用方式。根據此項規定,這些人員應由法規會的法定人數內派任職。也就是說,法規會內已經確定的法定人數之內部人員將被委派為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法規會的法定人數為十人,則這些人中的一部分將被選派為執行秘書和工作人員。該選派過程可能由法規會的相關程序和規則來規範,並需要得到相應的批准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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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