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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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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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法規會的委員人數為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後可被續派(聘)。根據這條規定,法規會的委員是由本會內的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者是邀請學者、專家聘兼。他們的任期為兩年,任期結束後可以被重新指派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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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