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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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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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規定,該法規會應設有一位主任委員,由本會的主任委員指定並兼任一位副主任委員。這意味著主任委員負責指定副主任委員,並且副主任委員同時擔任兩個職位。根據研究,這種設置方式可以提高法規會的運作效率,並確保該會的領導層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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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