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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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之任務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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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法規會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審議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的事項。這意味著該委員會負責審議制定法規的進度計畫,以確保將來的立法工作順利進行。 2. 研議或審議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將參與法規的起草、修訂和廢止的相關討論和決策。 3. 研究或解釋法規的疑義。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將處理對現有法規所存在的任何模棱兩可或不清楚的解釋問題。 4. 蒐集、整理和編印法規相關的資料。這表示該委員會將負責收集、整理並出版相關的法規資料,以提供公眾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考。 5. 協調和聯繫法制工作。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將協調不同機構之間的法制工作,以確保各方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6. 其他相關的法制事項。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表示該委員會還可以參與其他與法制有關的事項,只要符合該組織規程的目的和範圍。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資料來源為行政院網站(https://www.csptt.gov.tw/)中的相關頁面或公告。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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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