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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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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法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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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1 條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該基金的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這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可以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進行促進原住民族綜合發展的相關業務。具體的辦法和核定過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和推動相關政策的實施。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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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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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1 條規定:「本會因業務需要,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法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