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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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1 條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該基金的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這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可以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進行促進原住民族綜合發展的相關業務。具體的辦法和核定過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執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和推動相關政策的實施。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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