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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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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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根據該條例第17條的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可因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該條例指出,聘用的對象和職位屬性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聘用的權限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此條例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執行業務時所依據的法源之一,針對該組織內的研究工作進行人員聘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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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