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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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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根據該條例第17條的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可因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該條例指出,聘用的對象和職位屬性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聘用的權限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准。此條例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執行業務時所依據的法源之一,針對該組織內的研究工作進行人員聘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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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規定:「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