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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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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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具有指導及監督之責任。這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在執行原住民族事務上,有權指導及監督其相關的工作。這項法規確保了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能對地方政府產生影響力,並確保原住民族事務得到充分推動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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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