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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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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具有指導及監督之責任。這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公所在執行原住民族事務上,有權指導及監督其相關的工作。這項法規確保了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履行其職責時能對地方政府產生影響力,並確保原住民族事務得到充分推動和落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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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會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