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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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化處。 三、衛生福利處。 四、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五、土地管理處。 六、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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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委員會設有「企劃處」、「教育文化處」、「衛生福利處」、「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土地管理處」和「秘書室」等部門。這些部門負責處理相應的事務和職責。請注意,這只是根據法規內容的解釋,具體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根據法規和相關指引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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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