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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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四、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之規劃、協調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八、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之規劃及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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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1條的規定,土地管理處負責以下事項: 1. 原住民族土地的規劃、協調和審議事項。 根據此條款,土地管理處應負責規劃和協調原住民族土地的使用,並審議相關事項。 2. 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的規劃、協調和督導事項。 該條款規定,土地管理處應負責規劃、協調和監督原住民族土地以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經營和保育。 3. 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的研議和協調事項。 根據此規定,土地管理處應研議和協調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的相關法規。 4. 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的規劃、協調和一般管理事項。 該條款指出,土地管理處負責規劃、協調和管理原住民族土地的增編和劃編。 5. 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協調事項。 根據這一條款,土地管理處負責原住民族土地的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和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協調。 6. 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的防止、收回、改配和一般管理事項。 該條款明確指出土地管理處負責防止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並進行收回、改配和一般管理等相關工作。 7. 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的審議事項。 根據這一條款,土地管理處負責審議原住民族土地的重大開發利用事項。 8. 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的規劃和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該條款規定,土地管理處負責審議和協調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的規劃和建設計畫。 9.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的事項。 根據這一條款,土地管理處還負責處理其他與原住民族土地發展有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網站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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