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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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及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八、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九、原住民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及住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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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了經濟及公共建設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的規劃、協調、輔導和審議事項。 2.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管理和輔導事項。 3. 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和信託的規劃、協調和輔導事項。 4. 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和文化產業的規劃、協調和輔導事項。 5. 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和觀光事業的規劃、協調和輔導事項。 6. 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的規劃、推動和輔導事項。 7. 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和遷住的規劃、協調和輔導事項。 8. 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的規劃、協調和輔導事項。 9. 原住民住宅貸款的規劃、協調、輔導和審議事項。 10. 其他與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和住宅事項有關的事項。 透過該法條,政府承認並對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公共建設以及住宅事項提供相關的協調、規劃和輔導,以促進原住民族的綜合發展和保障其權益。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21。 2.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 原住民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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