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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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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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衛生福利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例如,在原住民醫療事項方面,衛生福利處負責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醫療資源分配,促進原住民醫療的發展,並提供相關的輔導。 2. 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負責協調原住民醫療機構之間的合作,促進原住民健康促進和公共衛生工作的發展。 3. 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負責規劃和協調原住民的職業訓練計劃,提供就業服務,並協助失業原住民獲得扶助,以及推動原住民創業。 4. 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負責規劃和協調原住民社會救助制度,提供相關的保險服務,並提供法律輔導。 5. 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負責規劃和建立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並提供督導和輔導。 6. 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負責聯繫和輔導原住民的民間團體,並提供相關的服務。 7. 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舉例來說,衛生福利處還負責處理其他與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和福利服務相關的事項。 以上針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的條文進行了逐條解釋,並提供了參考法條相關資料作為依據。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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