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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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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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法規會委員不是享有給職的人員,但如果委員同時兼任其他非本會的職位,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兼職酬勞。 我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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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