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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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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法規會委員不是享有給職的人員,但如果委員同時兼任其他非本會的職位,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兼職酬勞。 我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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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規定:「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