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法規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審議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的事項。 2、研議或審議法規的制定、修正、廢止事項。 3、研議或闡釋法規疑義的事項。 4、蒐集、整理及編印法規資料的事項。 5、協調和聯繫法制作業的事項。 6、其他相關的法制事項。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該法條第 2 條的具體範例。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