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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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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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法規委員會設置一位主任委員,並由原住民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指派一位副主任委員兼任法規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根據這項規定,法規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同時也是副主任委員的其中一位委員。這意味著主任委員負責領導與主持法規委員會的工作,同時也擔任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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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