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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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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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該法規會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委員的任期為二年,期滿後可以續派或續聘。委員的選任方式是由原住民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的高級人員兼任,或者是聘請學者和專家兼任。 範例:例如某位學者在原住民委員會有相關專業知識並具有研究能力,因此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選派該學者兼任法規委員會委員,並開始擔任委員職位。該學者將在委員會內負責審查並修正與原住民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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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