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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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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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条的规定,法规会设有一个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还有三到五名工作人员,受执行秘书的指挥监督,负责办理委员会所任事务。而前述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由本会法定员额内派充。 根据参考资料《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可以得到更多关于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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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