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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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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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法規會的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應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其職務。這表示主任委員在召集法規會委員會議方面具有絕對的權力,並有責任確保委員會議的正常進行。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參加,則必須指定一位委員來代為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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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