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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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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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法規委員會的議決必須要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要同意該議案。如果出席人數相等時,主席可以作為決定的裁決者。 根據該規程的相關規定,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法規委員會的會議,但是由於業務主管兼任的委員可能無法親自出席,因此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且通知法規委員會。指派的代表也會被計入出席人數,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這些規定,法規委員會的議決的合法性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同意該議案。如果出席人數相等,主席可以進行裁決。同時,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但是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且指派的代表會被計入出席人數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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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