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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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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2. 2.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內政部移民署掌理以下事項: 1. 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的制定、協調和執行。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擬訂相關政策和法規,如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保護國內的入出國和移民事務。 2. 審理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和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審理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境的申請,確保入境事務的正確執行。 3. 處理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和調查。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處理入出國(境)證照的核驗、辨別真偽、發放許可以及進行相關調查工作。 4. 審理停留、居留和定居的申請和許可。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審理外國人的停留、居留和定居申請,審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並發放相應的許可。 5. 包括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和驅逐出國(境)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的處理。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查察和處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的行為,包括收容、強制出國(境)和驅逐出國(境)等措施的執行。 6. 促進和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的合作聯繫。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促進國際間的入出國和移民相關業務的合作,在合作聯繫中增進相互的互信和溝通。 7. 協調、執行和保障移民輔導和移民人權。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協調和執行移民輔導工作,並保護移民的人權。 8. 規劃、協調和督導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規劃、協調和監督外籍和大陸配偶家庭服務相關事項,以確保其權益和福祉。 9. 認定、庇護和安置管理難民。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認定、庇護和管理難民,並提供相應的庇護和安置安排。 10. 收集入出國(境)安全和移民資料,進行相關調查。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收集與入出國(境)安全和移民有關的資料,並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 11. 規劃、管理和整合入出國(境)和移民業務資訊。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規劃、管理和整合與入出國(境)和移民業務相關的資訊,提供相關服務和支持。 12. 處理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例: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處理其他與入出國(境)和移民有關的事項,以確保相關業務的順利進行。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的事項應受國家安全局的指導、協調和支援。 這些解釋和例子都是基於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的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資料,其中包括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

立法沿革 2

(0941108 制定)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   四、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五、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   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   七、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八、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九、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   十、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十一、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二、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立法理由一、本署之掌理事項。   二、本法所列職掌之適用對象,可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難民。   三、目前入出國管理、移民輔導、國籍行政、證照查驗、停留、居留及定居、收容遣送等業務,屬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入出境管理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掌理。至於外國人之各類簽證核發,由外交部掌理。   四、為整合現行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務,以統一事權,提升便民及行政效能,並因應兩岸交流日趨頻密、人員往來衍生管理之迫切需求、爰依政策功能、國境線外、國境線上及國內等執行層面於第一項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分述如下:   (一)在政策功能層面(第一款、第二款):    1.於第一款明定本署具有擬訂及執行入出國政策事項之業務職掌。    2.基於移民政策係承接總體人口政策,其內容涵蓋經濟性移入、非經濟性移入及大陸港澳地區移入、國內人口移出等層面,本署係負責擬訂非經濟性移入者之資格條件,並與擬訂經濟性移入條件及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移入條件之主管機關進行協調聯繫,爰於第二款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包括移民政策之擬訂及協調、執行事項。   (二)國境線外層面(第三款):   有關國境線外之入國審理方面,外國人係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進行簽證之審核面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來則由本署派駐海外之境外秘書負責審核面談,故為與外交部職掌業務明確區隔,爰於第四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為本署之業務職掌。   (三)國境線上層面(第四款):   凡欲進入我國者,均須通過國境線上之證照查驗,目前此項業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證照查驗隊辦理。基於本署之設立係為統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爰將此項業務劃歸本署辦理,以健全入出國之管理體系。   (四)國內層面(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1.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入國後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許可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2.有關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六款明定之。    3.入出國境事務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各國咸設置專責機關主其事,本署成立後,係統合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之專責機關,可與國際上其他國家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4.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包括教育、醫療、就業、生活適應輔導等層面,尚非單一機關所得統辦。因此,本署在移民輔導業務方面,係扮演統籌及協調、執行之角色,爰於第八款明定之。    5.鑑於我國正推動人權立國政策,且歐、美、日等各先進國家之入國管理機關亦均掌理難民認定、安置及庇護業務,爰將此項業務納由本署辦理,於第九款明定之。    6.為有效管理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活動之動態,以維護社會安全,防制國際恐怖活動,應加強辦理入出國安全及移民資料之蒐集、事證調查事項,爰將此項業務於第十款明定之。    7.基於目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資訊管理制度呈區塊狀,有關資訊系統計有內政部警政署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公證書驗證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系統、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勞動態管理系統等,因欠缺整合及聯結,致使動、靜態資訊無法持續掌握及歸口,形成管理上之疏漏,為有效彌補此項管理上之漏洞,爰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事項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8.有關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於第十二款中明定。    9.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將統由本署辦理,為免掛一漏萬,爰於第十三款作一概括規定。   五、為建構完善之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配合前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制定公布,增訂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本署職掌,並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十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七款。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上開修正,調整款次。   三、因現行各縣市政府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財源來自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方案補助,但該基金預計將於民國103年終止。爰將移民署之職掌,增列「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等文字,使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相關規劃、協調及督導,得以制度化,繼續推動相關政策及業務。

  • 人口販運名詞
  • 收容名詞
(0941108 制定)

一、本署之掌理事項。   二、本法所列職掌之適用對象,可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難民。   三、目前入出國管理、移民輔導、國籍行政、證照查驗、停留、居留及定居、收容遣送等業務,屬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警政署外事組、外事警官隊、入出境管理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掌理。至於外國人之各類簽證核發,由外交部掌理。   四、為整合現行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務,以統一事權,提升便民及行政效能,並因應兩岸交流日趨頻密、人員往來衍生管理之迫切需求、爰依政策功能、國境線外、國境線上及國內等執行層面於第一項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分述如下:   (一)在政策功能層面(第一款、第二款):    1.於第一款明定本署具有擬訂及執行入出國政策事項之業務職掌。    2.基於移民政策係承接總體人口政策,其內容涵蓋經濟性移入、非經濟性移入及大陸港澳地區移入、國內人口移出等層面,本署係負責擬訂非經濟性移入者之資格條件,並與擬訂經濟性移入條件及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移入條件之主管機關進行協調聯繫,爰於第二款明定本署之業務職掌包括移民政策之擬訂及協調、執行事項。   (二)國境線外層面(第三款):   有關國境線外之入國審理方面,外國人係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進行簽證之審核面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來則由本署派駐海外之境外秘書負責審核面談,故為與外交部職掌業務明確區隔,爰於第四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為本署之業務職掌。   (三)國境線上層面(第四款):   凡欲進入我國者,均須通過國境線上之證照查驗,目前此項業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證照查驗隊辦理。基於本署之設立係為統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爰將此項業務劃歸本署辦理,以健全入出國之管理體系。   (四)國內層面(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1.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入國後之停留、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許可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五款明定之。    2.有關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現分歸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掌理,未來將統由本署辦理,爰於第六款明定之。    3.入出國境事務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各國咸設置專責機關主其事,本署成立後,係統合入出國及移民事務之專責機關,可與國際上其他國家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爰於第七款明定之。    4.移民應包括移出人民及移入人民,基於移民輔導業務涉及層面廣泛,包括教育、醫療、就業、生活適應輔導等層面,尚非單一機關所得統辦。因此,本署在移民輔導業務方面,係扮演統籌及協調、執行之角色,爰於第八款明定之。    5.鑑於我國正推動人權立國政策,且歐、美、日等各先進國家之入國管理機關亦均掌理難民認定、安置及庇護業務,爰將此項業務納由本署辦理,於第九款明定之。    6.為有效管理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活動之動態,以維護社會安全,防制國際恐怖活動,應加強辦理入出國安全及移民資料之蒐集、事證調查事項,爰將此項業務於第十款明定之。    7.基於目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資訊管理制度呈區塊狀,有關資訊系統計有內政部警政署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公證書驗證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境系統、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勞動態管理系統等,因欠缺整合及聯結,致使動、靜態資訊無法持續掌握及歸口,形成管理上之疏漏,為有效彌補此項管理上之漏洞,爰將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事項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8.有關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於第十二款中明定。    9.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將統由本署辦理,為免掛一漏萬,爰於第十三款作一概括規定。   五、為建構完善之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1020806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配合前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制定公布,增訂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本署職掌,並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十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七款。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上開修正,調整款次。   三、因現行各縣市政府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財源來自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方案補助,但該基金預計將於民國103年終止。爰將移民署之職掌,增列「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等文字,使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相關規劃、協調及督導,得以制度化,繼續推動相關政策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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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