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3條,內政部移民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該條法規規定了內政部移民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署長和副署長的人數和職位等級。該參考資料提供了內政部移民署的組織規定,並且沒有特定範例與之關聯。
立法沿革 2 版
(0941108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108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