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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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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3條,內政部移民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表示該條法規規定了內政部移民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署長和副署長的人數和職位等級。該參考資料提供了內政部移民署的組織規定,並且沒有特定範例與之關聯。

立法沿革 2

(0941108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108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並明定其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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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