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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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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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4條,內政部移民署設有主任秘書一職,職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最新修訂日期為97年6月2日的版本中,並未具體說明主任秘書的職掌範圍和責任,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941108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署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108 制定)
明定本署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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