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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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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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5條,移民署為了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行政院核准,派遣人員到國外辦事,並且依照駐外機構的組織通則進行辦理。此條款的目的是讓移民署能夠有效處理與國外相關的業務,例如協助國外移民申請以及提供相關服務。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移民署的工作效率,並且確保移民事務得到適切的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941108 制定)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辦理國籍事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及加強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合作聯繫等事項,爰於本條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駐在國(地區)與我國政治、經貿、人民來往頻密程度、工作繁簡難易,配置適當人員於境外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依法設立或指定之機構,辦理上揭有關事項。至未配置本署駐外人員之國家,仍依現行業務運作方式,由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辦理。 二、本條所列人員係就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駐外之移民秘書(專員)納入編制,本署成立後派遣駐外人員,應層報內政部協商外交部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准。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署駐外人員之派任,應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爰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核名詞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規
一、為有效辦理國籍事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及加強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合作聯繫等事項,爰於本條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依駐在國(地區)與我國政治、經貿、人民來往頻密程度、工作繁簡難易,配置適當人員於境外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依法設立或指定之機構,辦理上揭有關事項。至未配置本署駐外人員之國家,仍依現行業務運作方式,由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辦理。 二、本條所列人員係就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駐外之移民秘書(專員)納入編制,本署成立後派遣駐外人員,應層報內政部協商外交部同意後報行政院核准。
本署駐外人員之派任,應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爰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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