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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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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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6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的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所定。該條規定主要是關於內政部移民署內部組織的編制和人員配額安排的事項。具體的職稱官等、職等和員額數量等細節,應該依據相關的編制表來確定。該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者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具體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941108 制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為使該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授權另定編制表規範之。 二、目前政府採行人事緊縮政策,而移民署之設立,依前揭規劃,成立前即已面臨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目前規劃隨業務移撥之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如現職約聘、僱人員,均為嫻熟法令且資深之人員,且渠等人數不多,有鑒於移民管理法令眾多,與其再向外部吸納新進人力,再施以長時間之訓練,無寧應優先考量留、任用渠等現職優秀人員,以利移民署業務推展,爰明定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現職雇員之留用,於編制表中加註雇員留用規定,即足資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組織法毋庸重複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移列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使該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授權另定編制表規範之。 二、目前政府採行人事緊縮政策,而移民署之設立,依前揭規劃,成立前即已面臨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目前規劃隨業務移撥之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如現職約聘、僱人員,均為嫻熟法令且資深之人員,且渠等人數不多,有鑒於移民管理法令眾多,與其再向外部吸納新進人力,再施以長時間之訓練,無寧應優先考量留、任用渠等現職優秀人員,以利移民署業務推展,爰明定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現職雇員之留用,於編制表中加註雇員留用規定,即足資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組織法毋庸重複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移列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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