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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7

快速跳轉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7條是指在該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的人員,如果他們在原任機關通過了特種考試,則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中關於特種考試和轉調方面的限制。不過,如果再次轉調時,則以原請辦考試的機關、所屬機關和內政部移民署的職務為限。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該法第7條是指在移撥業務後,原來的機關可以請辦特種考試,並且特種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其他特種考試規則中的限制。儘管如此,如果再次轉調,則必須以原請辦考試的機關、所屬機關和內政部移民署的職務為限。這意味著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在原本的機關轉調到內政部移民署時,可能不需要再受到特考特用及轉調的限制。 例如,如果有一名在該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到內政部移民署的人員,在原來的機關通過了特種考試並且取得了相關資格,他可以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和特種考試規則中的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的限制,可以直接被任命到相關職務,而不需要再受到轉調的限制。

立法沿革 2

(0941108 制定)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立法理由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中,有部分人員係特別任用者,應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

(1020806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

立法理由一、 修正通過。   二、本法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本次修法為使文義明確,故有將上開施行日期明列之必要。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941108 制定)

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中,有部分人員係特別任用者,應不受特考特用限制規定。

(1020806 全文修正)

一、 修正通過。   二、本法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本次修法為使文義明確,故有將上開施行日期明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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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