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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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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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所訂定的準則,符合該條規定而制定。具體而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直轄市縣(市)應依該條例訂定準則,並以該準則作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組織依據。
- 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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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