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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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或建築管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業務主管一人。 四、資深建築師一人。 五、資深律師一人。 六、具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營建、社會福利、地政、法律或相關爭議調處等專門學識經驗之資深專家、學者一人至十五人。
- 2.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3.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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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組成與人員遴選方式等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設,並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從相應的專業領域遴聘,包括公寓大廈或建築管理業務主管、地政業務主管、法規業務主管、資深建築師、資深律師,以及具有相關專業學識和經驗的專家學者。 該條規定中的第2項提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可以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此外,第3項規定在委員出缺時,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進行補聘,補聘委員的任期則持續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提供一個參考案例。根據一份來自高雄市政府的資料,根據《高雄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該市政府於2008年成立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並依法組織和運作該委員會。這個案例可證明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可能會根據相應的法規組織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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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