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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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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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該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派兼相關業務人員來辦理本會的幕僚事務。具體而言,該項規定要求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首長派遣相關業務人員來擔任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幹事,並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這意味著具體執行該委員會業務的人員來自政府首長派遣,並且他們將負責協助該委員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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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