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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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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該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派兼相關業務人員來辦理本會的幕僚事務。具體而言,該項規定要求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首長派遣相關業務人員來擔任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和幹事,並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這意味著具體執行該委員會業務的人員來自政府首長派遣,並且他們將負責協助該委員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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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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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