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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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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個委員代理其職務。 範例:根據這個規定,在一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會議上,主任委員無法參加,因此他指定了一個委員代理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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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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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