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個委員代理其職務。 範例:根據這個規定,在一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會議上,主任委員無法參加,因此他指定了一個委員代理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