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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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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2.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3. 3.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会议必须有过半數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且需取得出席委员过半數的同意才能进行决议,若出席人数相等,由主席裁决。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若由机关代表兼任的委员无法亲自出席时,可以指派代表出席,并向本会通知。被指派的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和表决。 参考资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9、30、31 及 32 条。根据成大法學學報第60期,此规程为苗栗县政府所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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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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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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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