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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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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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2 條規定,本會對外行文時,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名義進行。根據該規定,本委員會在處理相關事件時,需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立場。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當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發出行政文件或函件時,應在文件或函件上署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名稱,以表明該文件或函件代表政府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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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