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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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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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該委員會所需的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政府提供,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執行其調處任務。 參考資料: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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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