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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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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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本會的委員及派兼人員都是無給職的。這表示該委員會的成員並不領取任何報酬或薪水,僅根據法規擔任職務。這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夠客觀地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參考資料中未提供這項規定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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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