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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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調處後十日內作成調處紀錄,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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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9 條,該調處委員會應於調處後十日內作成調處紀錄,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這意味著調處委員會在解決爭議後必須向當事人發送一份以書面形式記錄的調處結果通知函。應該有文件證明調處紀錄已完成並通知了當事人。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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