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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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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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的規定,如果申請調處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應不予調處: 一、該爭議事件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涉及的事件。 二、該調處事件並非受理機關所管轄的事件。 三、該事件已經訴請法院審理中,或者已經經過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 四、當事人無法通知到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 五、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有不符或缺漏之處,並且在接到補正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補正事項。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是負責處理公寓大廈相關爭議的機構。該組織準則的第8條細節了申請調處案件應不予調處的情形。例如,如果爭議事件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關、不在該調處機關的管轄範圍內,或已經訴請法院處理,則該案件將不予調處。此外,如果當事人無法互相通知,或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有不符合或欠缺的情況,並且未能在接到補正通知書後補正,該申請案件也將不予調處。 參考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
- 調處名詞
- 非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 和解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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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